张博树的中华第三共和国宪法草案,已经发表很长时间,文章的质量令人失望,因为他违反了逻辑的同一律,更违反了民主原则。原文见:
http://zhanlve.org/?p=8245
1.“国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”只是自欺欺人的口号
张博树的宪法草案第二章说:“国民无分性别、民族、职业、信仰,在法律上一律平等。”
因此,就按照逻辑同一律的精神把“国民一律平等”的原则贯彻到底。
第二十六条:国民议院、参议院、省际联合议院是中华第三共和国最高立法机关。
评论:目前世界各国的立法机构最多实行两院制;立法机构的院越多,就越窝里斗,离民主也越多,如200多年拿破仑皇帝搞的五院制议会就是。
第二十七条:国民议院由600名议员组成,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,其中一半通过单名选区相对多数制选出,另一半通过比例代表制选出。
评论:宪法草案第二十七条要贯彻国民“一律平等”的原则,至少应规定每450万人口选出1名议员。这大体上表示了一人一票的价值相等,从而兑现人人平等的原则。
第三十条:参议院由120名议员组成,他们从知识界、教育界、宗教界和其他领域的杰出人士中推举或由行业内部选举产生。
评论:宪法草案第三十条无法贯彻国民“一律平等”的原则了。
第一,职业界别有很大的弹性,主观性强;不可能像人口数量具有彻底的客观性和确定性;服务行业要不要推举杰出人士?譬如说,是否一个推举理发员(按摩员)来当参议员?第三十条强调的是知识界、教育界、宗教界,自然不可能做到行业平等!
第二,每个行业从业人员的数量不同,如果每个行业推举的参议员的数量相同;这样的选举,一人一票的价值就是不相等的,人人平等的原则就被彻底践踏了。譬如说,农业、工业各推举20名参议员,由于我国农业人口远远多于工业人口,这样子的选举,自然就违反了人人平等原则。
第三,张博树此条在强调“劳心者治人”,反映了他精英至上的思想。这样的思想既违反“人民最大”的民主胜选原则;又使他违反了自己鼓吹的人人平等原则,违背了逻辑学的不矛盾律,陷入了自相矛盾的困境。按照他的精英治国的思路,农业推举的参议员应该少于工业推举的参议员;农业、工推举的参议员应少于知识界、教育界、宗教界的参议员。这样子选举和共产党的“工人阶级领导”的选举有什么两样?不过是打着民主旗号的伪民主。
2.张博树使用名词上的自相矛盾
张博树的宪法草案里充斥着这样的语言:“行政长官亦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,由上级政府任命”。
这话就自相矛盾了。因为选举制与任命制是不共戴天的,怎么能把它们融为一炉呢?
胜选的准行政长官只能是依法就任行政长官,哪里需要上级任命?需要上级任命的长官必然服从上级而无需服从选民,这样一来,民主制就被破坏了。说到底,民主就是以自治为根基的法治制度,没有地方自治,民主就是欺世盗名的幌子而已。
从张博树博士的宪法草案里的自相矛盾的现象,看出我们这个民族离真正的民主还很遥远。